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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首饰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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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02-28【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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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的售后服务办法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的售后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准保要护法》、《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销售的天津市黄金饰品协会会员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售后服务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合同,不得免除“售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贵金属所指黄金、铂、钯、银以及K金。 第四条:售后服务的内容为:包修理、包调换、包退换(以下简称三包)。 第五条:“三包”有限期自开据发票之日起计算。消费者凭发票、饰品签及“三包”凭证享受“三包”售后服务。 第六条: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自销售之日起三日内发现以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维修、换货或退货。 (一) 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中的黄金、铂金、钯制品及K金含量不足发票或饰品签上标注的: (二) 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中的黄金、铂金、钯制品重量不足发票或饰品签标注的: (三) 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与发票或饰品签标注等级不符的: (四) 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不合格或经市黄金协会的授权检测部门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为消费者退货的。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金额一次性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如无以上质量问题的制品原则上不予以退货。 第七条: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自销售之日起四至七日内,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问题时,消费者可以选择维修或换货。换货时原则上不低于原货重量或成色,对换货重量超过原货重量、成色的,超过部分的重量、成色可按换货当日牌价计价补差。 第八条:黄金、铂金、钯、银、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自销售之日起,凭销售发票保修半年(所修饰品品名、重量、成色须与发票内容相符。)修理两次以上仍不能使用的可以调换货。调换制品按以旧换新的办法收取改制费的30%。K金饰品维修办法和其它贵金属制品相同。 第九条: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但可以收费修理。 (一) 无有效凭证或有效凭证与所修饰品内容不符的; (二) 非承担“三包”经营者拆动造成损失的; (三) 消费者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 (四)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第十一条:凡在本店购买黄金、铂金、钯制品的均可进行以旧换新,以旧换新时所换饰品重量不得低于原饰品重量,具体办法按柜台实际操作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中的黄金、铂、钯制品销售重量和实际重量依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允许误差范围(+0.01g~-0.01 g)。 第十三条:由于消费者在佩戴饰品时,不慎造成变色、斑点、污染、折断、变形、开裂、松动、掉石、出现擦痕等问题,不属于质量问题,由消费者自行负责,售后单位可与消费者协商有偿优惠维修。 第十四条:天津市黄金饰品协会委托天津地质研究院检测中心和天津市金宝饰品监督检验中心为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检测单位。 第十五条: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维修者发生异议不能解决时,可向天津市黄金饰品协会和天津市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也可通过其他法规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本办法不包括挂件、珊瑚、镀金摆件、金箔制品等。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5日起执行。原天津市黄金饰品协会发布的《贵金属(黄金、铂金、白银珠宝饰品的售后服务统一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市黄金饰品协会 2005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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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中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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