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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08-09-02 首页消费新闻 →  招商其它 → 新闻浏览:劳动合同法生效4个月 南京劳动纠纷案增长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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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生效4个月 南京劳动纠纷案增长231
劳动合同法生效4个月 南京劳动纠纷案增长231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5-11【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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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蒋德

  记者近日从江苏省南京市一些法院获悉,自劳动合同法生效以来,到法院打劳动争议官司的人越来越多。其中仅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今年前4个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即为89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31%,而玄武、六合等区法院此类案件同比增长数甚至更高。

  与此相对应的是,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也大幅增加。一些县、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今年头3个月处理的劳动争议就接近去年全年的总数,而有的区县受理的争议开庭日期已经排到了今年6月份。

  无论是在法院还是在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讨要加班费几乎占了80%左右。南京玄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统计显示,1至4月受理1100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讨要加班费的占了85%。而在秦淮区法院同期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此类案件也占了近80%。

  据秦淮区法院有关法官介绍,由于新的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加班工资、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不规范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劳动者增加了通过法律手段追索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底气。比如,他们受理的南京某幼儿园门卫女工魏某讨要加班费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魏某称,她从1996年至2007年6月期间在该幼儿园工作,幼儿园没有与她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她每天工作时间从早上7:30分至下午5:30分,中午不休息,但幼儿园从未支付过加班费。因此她要求园方支付加班费、补缴社会保险费、补足工资差额等。虽然幼儿园以魏某一家居住在门房,吃住全免,因而门房也是其生活起居的地方,不存在加班的理由抗辩。但法院审理后,还是认定了魏某每天加班2小时的事实,判决该幼儿园支付魏某加班工资6028元,以及经济补偿金9000元、工资差额1925元,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期限和标准补缴社会保险费。

  从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的信息中记者发现,提请仲裁或选择打官司的劳动者绝大多数来自物业公司、饭店等服务性行业。而这些人几乎都没有和服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都选择在离职后或已决定离职时才提请仲裁和诉讼。

  南京市劳动局人士表示,在当前的劳资关系中,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在岗期间一般不敢得罪老板,即便受到不公正待遇,大多数人也是忍气吞声。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大,给了他们一定的底气,但他们仍然害怕以后会被“穿小鞋”,因而很多有诉求的劳动者选择了“离职后讨要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单位还出现了多名员工集体诉求加班费的事情。当然,这样的争议往往都是劳动者获胜。

  有律师告诉记者,过去用工单位往往以不签劳动合同来逃避责任。但在新劳动合同法面前,这样的做法往往得不偿失。因为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法律都会向劳动者倾斜。比如魏某诉所在幼儿园案件中,有工资没有达到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一条。如果幼儿园和魏某签有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就提供住房的房租与工资挂钩,他们的“魏某一家居住在门房,吃住全免,因而门房也是其生活起居的地方,不存在加班”的抗辩理由未必全部不成立。


发布人:中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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