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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损坏”难成借口,维修遭拒及时维权
“人为损坏”难成借口,维修遭拒及时维权
作者:佚名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9【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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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找经营者解决时,被随意定论为“人为损坏”而拒绝承担责任的现象经常发生,认定“人为损坏”目前已成为一些经营者逃避责任的常用手段,这类现象涉及的商品很广泛,如手机、相机、衣服、鞋子、电器商品等,人为损坏的理由主要为进过水、被拆过、人为使用不当、被挤压过、穿着不当等等。

  经销者之所以动辄以消费者“人为损坏”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主要基于下列原因:一是消费品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消费者很难了解其中技术,难以提出反证证明“非人为损坏”;二是部分消费者对经营者过于信任,在将问题商品交给经营者时,未索取相关凭证,证明商品交付时的状态;三是部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明知经销者的做法不妥,却不坚持自己的想法,等再想解决问题投诉的时候,证据不足;四是鉴定机构少,相关的鉴定的法律法规、标准不健全,消费者难以找到;五是少数经营者将退换过的商品修好后冒充新品出售给消费者,当消费者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时投诉时,却被以“人为损坏”来推托;六是少数经营者把消费者“人为损坏”当作逃避自身责任的法宝,故意迫使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解决方案。

  市消委会特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尽量保持商品质量问题状态,不要随意拆动,按国家三包规定,自行拆动过的商品,经营者可以不履行三包义务;注意了解国家和地方对有关商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如果不了解,可先致电当地消委会或政府有关部门咨询。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先与经营者进行沟通,此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求经营者当面检查清楚,如其认为商品是“人为损坏”造成的,应明确告知经营者不要随便处理该商品,主张将有争议的商品送法定的检测机构检测以明确责任;二是慎重看待经营者将有问题的商品留下检查情况,如经营者称留下检测鉴定则要严辞拒绝,因为经营者无权对自己的商品作质量检测鉴定,经营者要将商品留下,必须明确商品问题的责任,并在维修单上注明清楚;三是对商品质量原因出现意见分歧,要送往法定部门鉴定时,应与经营者共同送去检测,以免出现异议;四是商品质量责任鉴定,按有关法律,检测和鉴定费用应由经营者先行垫付。

  相关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商品质量有争议的,可以送法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由双方分担。”“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1、手机购买七日出现小问题,送修几日面目全非。

  消费者李先生反映其于今年七月在深圳莲塘某百货商场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不到一个星期,发现屏幕上出现了一块红色斑点,因在保修期内,于是找到该百货商场的服务台要求免费修理,因其工作地离该商场较远,单程需要两小时车程,不便随时到商场问询,所以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几天后,因商场一直未与自己联系,所以李先生请假到该商场询问,结果发现手机还放在商场的服务台,商场的一个副课长告诉他,商场怀疑该手机故障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李先生仔细检查手机,发现手机有一条较大的裂缝,外壳还少了一小块。李先生告诉那位副课长,送修时手机除屏幕问题外,其他地方是完好无损的,希望其对手机现状进行解释,副课长回答说不清楚手机是否在送修前外壳就已破裂。李先生认为商场在受理客户的手机维修时应该检查手机的外壳是否完好,有问题的地方应在开给消费者的送修单上注明,副课长的解释完全是在推脱责任。于是李先生向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场对手机破损承担责任。

  案例2、七日内相机出问题,遭遇推诿久不解决。

  消费者冯先生反映其于2007年7月2日在深圳某电器商场某品牌专柜购买了一部相机,使用了两次,拍摄了20张照片后,于7月13日发现相机显示“无记忆卡”,冯先生在7月14日下午找到该专柜的售货员,说明情况并经过其查看后,售货员开具了收据,称要将相机拿到特约维修站进行检修,检修结果是质量问题就予以保修,是人为损坏就不能保修。7月16日下午,在冯先生的多次电话催问下,该专柜的售货员才将相机送到特约维修站。7月18日和7月19日的特约维修站给冯先生了三次答复,原因均是“此相机已有人拆过,不属于保修范围”,冯先生反复与专柜售货员和维修站的人员沟通后,维修站第四次答复又改口说可能没有人拆过,可能是修理师傅看错了。冯先生认为自己出于对某品牌和某电器商场的信任,在该处购买了相机,出现问题后,四日内去了专柜三次,电话打了十多次,却遭遇工作人员相互推拖,售货员退到售后服务部,售后服务部又让其等候调查结果,许久未得到任何答复和处理意见,商家的这种做法侵害了自己的权益。

  案例3、手机买后30分钟出现问题,商家认定“人为损坏”坚持不予退换。

  消费者罗先生向我会反映其于2007年1月18日晚上在沙井镇某手机分店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手机,价格为1668元,拿回家后发现不能开机,于是第二天到该分店要求更换手机,当时向门市经理郑先生讲明手机购买后不到30分钟就发现问题,没有进入任何液体,因时间较晚才在第二日前来更换。郑先生带领他到附近某通信处找维修人员检测,维修人员刘先生让其一小时后来取手机。一小时后维修人员告诉罗先生手机不能开机的原因是有不明液体进入,是人为损坏,不能更换和免费维修。罗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损坏手机,该分店的讲法是明显地推卸责任和对自己的人格的侮辱,为了搞清楚手机的问题,其于1月20日到该公司在赛格指定的阳光服务点检测,但该服务点已经放假。1月31日罗先生再去该服务点,检测人员当着其面打开手机,发现主板锈迹很严重,告诉罗先生根本无法修好,并建议其到该手机公司的深圳分公司投诉,而分公司的维修人员却建议罗先生把手机送到厦门总部检测。2月12日该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罗先生,经检测,手机因进水而严重氧化,不能更换,也很难修好,并建议再寄回工厂进行第二次检测维修。罗先生对该公司的这种答复非常不满意,认为检测人员前后两次说法不一,第一次说进入了粘状不明液体第二次说进了水,而且就算是刚买的手机进了水,几天时间也不可能腐蚀那么严重,到了根本就不能维修的地步。于是罗先生向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对此事调查处理。

发布人:中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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