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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08-09-02 首页消费新闻 →  美容美发 → 新闻浏览:化妆品标签乱吹牛将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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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乱吹牛将被禁止
化妆品标签乱吹牛将被禁止
作者:佚名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4【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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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天即可祛斑”、“100%有效”等语句今后将不能再用于化妆品的宣传中。卫生部卫生监督局上周五起在其官网上,再次就《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意见稿内容对化妆品行业存在的夸大宣传现象进行了约束。对于即将出台的行业标准,各化妆品行业企业均出言谨慎,称要在文件正式出台后才能观察出新标准对行业的影响。

  据悉,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近日再次就《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07年5月20日。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

  征求意见稿提出,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 商标;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

  征求意见稿强调,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 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不得把化妆品批件或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作为标签内容。此外,征求意见稿鼓励化妆品标签上标识“本品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征求意见稿附件还分别列举了化妆品标签推荐功能宣称用语和禁止标注用语。

  对于即将出台的行业标准,SK-II、欧莱雅、倩碧等品牌新闻发言人昨日均表示,在相关文件正式出台前,不便对《规范》内容进行评论。合资品牌化妆品宝仕公司总经理周俊表示,新规定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并对目前市场虚夸严重的化妆品行业进行产品宣传方面的规范及约束。目前各行业企业也在观望,相关行政部门将对《规范》内容采取怎样的 执行力度。

  宋文明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人:中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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