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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08-09-02 首页消费新闻 →  房产家居 → 新闻浏览:北京本月起出租房屋须登记 包括承租人双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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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本月起出租房屋须登记 包括承租人双方姓名
北京本月起出租房屋须登记 包括承租人双方姓名
作者:张燕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1-03【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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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市建委就实施《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发布公告,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应从1月1日起,到出租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村)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 
 
     根据《规定》,出租人需到服务站登记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姓名、证件号码、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及房产证或房屋来源证明等内容,服务站依照《规定》为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登记等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服务站对房屋的租赁信息保密。如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各区县出租房屋服务站主要设在相应的街道办事处。

 

发布人:中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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