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人员须持证上岗,机动车维修管理相关规定正征求意见
新快报讯(记者 廖颖谊)《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开始在网上征求民意,市民可登录www.gzlo.gov.cn/xzlf/index.jsp 发表意见。
《管理规定》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托修人选择。托修人自备配件,应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否则不得使用。如果经营者不按规定实施服务公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规不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的,或在使用时违规不如实告知消费者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目前,广州共有机动车维修企业5395家,维修从业人员超过6万。因此,《管理规定》特别新增了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业务接待员、价格结算员以及机修(车身清洁维护)、电器维修、钣金(车身修复)、涂漆(车身涂装)、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等关键岗位的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须经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维修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取消其从业资格:发生较大以上机动车维修质量责任事故或其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且负主要责任的;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维修经营的场所从事维修作业,一年内经查证属实3次或3次以上的;参与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经查证属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