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买票难,没想到我们买到票了,仍然上不了车!”1月14日,在湖南农大就读的曾同学给记者打来了电话,气愤地说他买到了票,却被拒绝上车。(1月15日《长沙晚报》)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乘客买了票,就等于与铁路部门签订了“合约”,拒载,就是违反了合约。违反了合约,就应该负法律责任,要么有效地安置乘客,要么给乘客以补偿,而不是仅仅让乘客退票、改签了事。这样做,其实是铁路部门以牺牲乘客的合法权益,来保证自己的利益。
在铁路部门利益和乘客权益方面,我们常常看到,“铁老大”总是对乘客是“马克思主义”,对自己是“自由主义”。一方面,铁路部门出台了事无巨细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乘客不能这样,不能那样,连在火车上捡拾垃圾的老人,都受到了“严肃处理”。另一方面,铁路部门又总是将火车晚点视为理所当然,有票无座视为理所当然……即使是出现了这样严重损害乘客合法权益的“拒载”事件,铁路部门仍然以“不得已”为幌子,依旧视为理所当然。
如今,民航部门对因为自己的原因,甚至是因为天气的原因而导致乘客无法及时出行的情况,都有了一整套的安置和补偿处理措施,但铁路部门在这方面却缺失了。直到今天,我们还没有看到一起因为晚点,因为无座直至“拒载”而对乘客进行的赔偿,至多不过是一句毫无诚意的“道歉”而已,而且就是一句毫无诚意的“道歉”也是难得一见。
由此看来,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从切实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来看,都亟需要出台违约处理办法,让“铁老大”回归服务企业的本原。尽管铁路部门和乘客在现实中一个是强势,一个是弱势,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他们都是平等的,他们的权利都应该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这个办法一天不出台,“铁老大”无视乘客合法权益的事件就仍然会连续不断地“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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