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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汽车要防范安全隐患
购买二手汽车要防范安全隐患
作者:周珏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9【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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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张先生的投诉,称其今年7月30日在南山某二手汽车交易市场购买一部二手小汽车,在8月1日开车的途中发现汽车多处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其中,前桥平衡杆仅用铁丝绑扎大梁,导致在回家路上,由于铁丝松动,差点出现翻车事故。而在交易过程中,销售人员隐瞒了这些真实情况,消费者并不知情,另外,被隐瞒的情况还有,销售人员告诉消费者该车是第二次转手,但办完过户手续后,消费者才发现该车已经是第6次转手,在交易中也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有关税费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等,消费者找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和销售人员要求退车退回车款,在长达3个多月的多次沟通后,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投诉到市消委会,最后在市消委会的调解下得到妥善解决。

  2007年截止11月30日,市消委会共接到汽车消费投诉75宗,其中关于二手车消费的投诉占有一定比例。市消委会通过分析这些投诉发现,在二手车交易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销售人员隐瞒车辆的某些真实信息,比如将黄标车当绿标车销售等等;更改汽车的里程等欺骗消费者;办理产权过户后,不及时按约定办理车辆附加费、保险等的变更手续;把营运车当私家车卖;不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等等。

  为避免因二手车交易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安全隐患,结合以往消费者的投诉案例和反映问题,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的过程中注意以下问题:

  1.购买二手车,应在经过登记注册的合法专业二手车市场或企业购买。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购买二手车应选择合法的专业市场,并且最好有专业人员陪同。因为汽车结构复杂,技术含量高,很难通过表面观察或简单的试车发现隐藏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在选购的过程中最好有专业人员陪同选购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车辆真实技术状况和价值进行鉴定评估;

  2.购买二手车应“验明正身”,将安全放在首位。车辆的手续检查: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车辆保险、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车辆大修后应有相关文件及保修单以及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这些文件中的车辆车架号( VIN 码)和发动机号一定要与本车相同。 车况的查看:可以遵循由外及内的原则,按车身 — 机件 — 内饰的顺序检查;多注意一些 “ 角落 ” 和细节,因为这些地方是维修时最难处理的地方,避免购买到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判断方法主要有: 检查左右大灯罩、转向灯罩、雾灯罩以及车罩前面的新旧程度,外壳颜色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说明这些零件曾经因为撞车而更换过; 检查车身 ( 注意看车门、车窗镶条、轮鼓、排气管等 ) 是否重新喷过漆;在罩内侧、发动机两则的喷漆颜色是否与车身颜色不一致; 打开发动机盖,检查前端及前桥是否有变形的地方和碰撞痕迹; 检查前轮前束,如果前轮定位已经变形,说明可能发生过严重的碰撞事故。

  3.不要购买禁止交易的车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下车辆禁止交易: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4. 签订车辆交易合同,相关内容要填写清楚 。车辆购买过程中,买卖双方应该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交易双方应明确填写车辆的有关数据、车辆的状况、服务承诺、费用负担以及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法等,避免今后出现问题没有依据,同样也保证了双方的权益。

  5、交易完成后及时索要相关证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变更 。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以及购车发票等,并核对有关单据的真实性,及时办理保险等的变更,避免索赔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1:徐先生于2006年9月30日在某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购买一辆富康车,当时商家称该车是绿标车,后经查实是黄标车,现投诉要求退车还款。

  案例2:刘先生06年12月5日在该处购买了一台“瑞风”7座商务车,价格:105000元,购车时,对方销售人员称该车是非营运车,可以在年审通过的情况下无限期使用,07年10月26日,刘先生到深圳市交警机动车审验科查检出该车为营运车辆,于2012年6月2日强制报废,刘先生认为该销售商存在欺诈行为,现投诉要求被投诉方将该车按非营运车市面价回收。

  案例3:李先生于4月6日在某旧机动车辆交易中心1签了一份汽车转让协议书,总车款(58800元),现在该机动车辆交易中心负责人不按协议规定把保险费用和养路费过户给李先生,本应在5月6过完成全部手续,但已超过协议期限30天还不过户给李先生,多次电话协调,该旧机动车辆交易中心负责人称如需过户还要另付手续费。 李先生要求:把保险费和养路费按协议规定过户,如不过户就把车款全额退还;并补偿的交通费和通信费。

  案例4:袁小姐于2007年10月15日在某旧车市场购买了一辆凯美瑞轿车 ,成交价23万元.购买时销售员告知消费者该车的登记时间为06年8月,车的行使里程仅为18000公里.当时考虑到该车外观较新,又只行使了不18000公里,袁小姐的觉得比较符合自己的要求就决定买下了,当时看到车的里程还在保修期就要求市场提供车的保修卡,但他们无法提供。11月1日晚消费者由于车窗被砸于第二天去4S店修车,当时修理厂的师傅告诉消费者这台车真实的里程应该是51000公里(截止9月10日),并且车的状况不好,轮胎磨损很严重,车一直以来没有做过象样的保养维护 ,为此消费者与交易市场交涉未得到解决。
  

发布人:中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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